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6 10:06:0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索伦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内政字〔2025〕53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索伦抽水蓄能电站是自治区抽水蓄能布局优化调整方案中明确的2025年重点实施项目。为确保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索伦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范围:上水库为高程843米以下区域;下水库为高程614米以下区域;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现场定桩为准。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在索伦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批建各种基础设施(包括苏木乡镇企业和民用住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索伦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及抢栽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工程建设的活动。


  四、考虑索伦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周期较长,为确保当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不因工程建设受到太大的影响,对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确需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在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五、加强对索伦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建设范围内的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等回籍人员外,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各类人口的迁入手续。


  六、对借工程征地搬迁之机煽动群众闹事,给征地搬迁工作制造障碍,阻碍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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