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当遇到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被侵犯或者法院违法强制采取措施,造成当事人损伤时。受害者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受害者死亡,那么他的继承人或者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赔偿时,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申请书,根据受到伤害的不同,同时可以提出多项赔偿要求。那么赔偿请求人应该如何请求国家赔偿呢,赔偿程序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赔偿请求人应当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二、对行政赔偿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3、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4、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对举证责任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但是,在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在审理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对于赔偿请求人如何请求国家赔偿,赔偿程序是什么的问题小编的整理就这么多了,对于赔偿请求人首先你必须要提交申请书,如果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者本人的话还必须提供与受害人关系得说明。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不管赔偿与否都必须在两个月内告知请求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受害者可以在告知后三个月内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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